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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徐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曲民初字第1434号原告:徐某,女,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孔令雷,曲阜鲁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孔某,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徐某与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晓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孔令雷、被告孔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2年5月认识,2004年4月登记结婚,2008年5月22日生一男孩。由于我们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常常夜不归宿,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诉至贵院,依法调解或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孔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我们婚前婚后感情一直很好,虽因家庭琐事有过吵闹,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了孩子,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2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4月19日在曲阜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5月22日生一男孩。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因家庭琐事有过吵闹,故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孩子,被告支付抚养费,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一般,二人婚后共同生活近十年,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生活琐事时有争吵,但其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只要今后双方树立正确婚姻家庭观念,互谅互让互信,多进行交流沟通,夫妻感情会和好如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某与被告孔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孔晓勇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凡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