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掇刀东民调确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2014)鄂掇刀东民调确字第00014号 申请人陈杰、袁堂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杰,袁堂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掇刀东民调确字第00014号申请人陈杰,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沙洋县人,住沙洋县拾回桥镇北街***号,公民身份号码4208031974********。申请人袁堂银,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栗溪镇尖山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208021971********。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陈杰、袁堂银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解兵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杰、袁堂银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荆门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陈杰一次性赔偿袁堂银所有经济损失6069.70元。以上款项付清后,袁堂银及其家属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陈杰主张任何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陈杰、袁堂银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解兵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邱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