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初思聪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丰南金都花园营销服务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初思聪,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丰南金都花园营销服务部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33号原告张初思聪。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丰南金都花园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银杏街。原告张初思聪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丰南金都花园营销服务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初思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0元,由原告张初思聪负担。审判员 王树宁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么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