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159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武夷山诚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厦门航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厦门航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武夷山分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夷山诚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厦门航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厦门航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武夷山分公司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1597号原告武夷山诚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旅游度假区三菇街国旅大厦。组织机构代码55323771-0。法定代表人黄国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家华、彭丽梅,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航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347号105-107单元和349号201单元。组织机构代码15502106-8。法定代表人赵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俊涛、孙庆民,该公司员工。被告厦门航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武夷山分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度假区玉华街10号2楼。组织机构代码77539371-9。负责人邓东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明,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夷山诚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航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厦门航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武夷山分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夷山诚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以当事人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夷山诚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31元,减半收取3715元,由原告武夷山诚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崇斌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珍妮本���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