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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昌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8-02

案件名称

四川隆昌神驹运业有限公司诉钟祥春劳动争议纠纷案(2014)隆昌民初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隆昌神驹运业有限公司,钟祥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昌民初字第21号原告:四川隆昌神驹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金鹅镇光丰村3社。法定代表人:蒋兴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民,四川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祥春,男,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隆昌神驹运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钟祥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发现本院受理了被告(原告)钟祥春诉原告(被告)四川隆昌神驹运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4)隆昌民初字第34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2014)隆昌民初字第34号原告钟祥春诉被告四川神驹运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并审理。审判员  丁洪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