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627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胡阿玲与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阿玲,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6276号原告:胡阿玲。被告: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杰座广场A10-11106号。负责人:杨树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正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阿玲与被告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阿玲于2014年1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阿玲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阿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