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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东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冯朝英申请执行杨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朝英,杨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东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冯朝英,女,1968年6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超,男,1966年9月10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内东民初字第23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末按执行通知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晓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