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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民二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陆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二初字第59号原告陆某,女,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被告王某,男,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陆首才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志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