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民二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陆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二初字第59号原告陆某,女,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被告王某,男,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陆首才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志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