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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铁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刘建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铁民初字第1号原告:刘建。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7号楼。法定代表人:沈尧兴,总经理。被告:张家口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张家口市桥东区东安大街66号。法定代表人:李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在银行内存款280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在银行内存款28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树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