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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独民二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康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康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杨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独民二初字第34号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康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法定代表人:欧阳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乔娜,女,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杨慧,女,汉族,1976年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康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康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杨慧已将所欠的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交清为由,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康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康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康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邓玉梅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万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