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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民三终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南洪、刘美君,一审被告李明芳、刘业秋、平南县科技交通驾驶学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公司,刘南洪,刘美君,李明芳,平南县科技交通驾驶学校,刘业秋,李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贵民三终字第21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公司。负责人廖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晖,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南洪,男,汉族。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美君,女,汉族。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蒙福有,男,桂平市蒙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马万海,男,汉族,桂平市司法局干部。一审被告李明芳,男,瑶族,汽车教练员。一审被告平南县科技交通驾驶学校。法定代表人何献,校长。一审被告李明芳、平南县科技交通驾驶学校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剑,广西李登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刘业秋,男,汉族,农民。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南洪、刘美君,一审被告李明芳、刘业秋、平南县科技交通驾驶学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平南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2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金伟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马荣兴、代理审判员梁辉昌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刘玉萍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晖,被上诉人刘南洪及被上诉人刘南洪、刘美君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蒙福有、马万海,一审被告李明芳和平南县科技交通驾驶学校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剑,一审被告刘业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6日10时10分,B类车型学员翁云飞在教练员李明芳指导下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桂R×××××学重型普通货车由平南县城区往镇隆镇方向行驶练习技能,至211省道14KM+50M路段处,由于教练员李明芳没有注意观察路面动态,在指挥翁云飞往左转弯掉头过程中,与同向从后面驶来由刘业秋驾驶并搭乘覃伟芬、凌桂芳的桂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刘业秋、覃伟芬、凌桂芳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平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平公交事认字(大)第(2012)D6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明芳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业秋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覃伟芬、凌桂芳、翁云飞在此事故中无责任。覃伟芬受伤当日被送往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3年3月6日(住院141天),支出住院医疗费119067.34元,门诊医疗费289.96元。另外,医院的疾病证明书证实,覃伟芬在医院ICU治疗期间因病情需要共使用自带药人血蛋白14瓶、安宫牛黄丸3只。根据贵港市仁华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的送货单可知,人血蛋白每瓶的价格为690元,安宫牛黄丸每只的价格为255元。刘南洪于2013年4月7日委托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对覃伟芬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致残程度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评定,该鉴定中心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覃伟芬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致四肢瘫属Ⅲ级伤残,致颅骨缺损属Ⅹ级伤残,致躯体残疾后护理依赖程度属大部分护理依赖的鉴定意见。桂R×××××学重型普通货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3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但未投保有不计免赔特约险,事故发生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期限内。另查明,一、事故发生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已预付了10000元医疗费给覃伟芬,同一事故的伤者凌桂芳、刘业秋对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10000元全部赔偿给覃伟芬亲属没有异议;二、事故发生后,李明芳为覃伟芬垫付了医疗费109067.34元;三、桂R×××××学重型普通货车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按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免赔率为15%;四、凌桂芳、刘业秋以及覃伟芬的家属对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的分配达成一致意见:刘业秋占用18000元、凌桂芳占用2000元、覃伟芬的亲属占用90000元;五、刘业秋以及覃伟芬的亲属对桂R×××××学重型普通货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均认为先优先赔偿给凌桂芳,其次赔偿给刘南洪和刘美君,如果还有剩余的则赔偿给刘业秋;六、覃伟芬与其丈夫刘业泽婚后生育有刘南洪、刘美君,覃伟芬于2013年4月15日去世,刘业泽于2013年5月19日去世,覃伟芬的父母分别于1992年、2005年去世;七、(2013)平民初字第2611号案判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2000元给凌桂芳。一审法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机动车学员翁云飞在教练员李明芳的随车指导下学习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教练员李明芳没有注意观察路面动态,在道路上指导学员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机动车机件也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并在有禁止掉头标线的路段掉头时造成交通事故,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刘业秋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事故的另一个原因。因此,平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李明芳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业秋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覃伟芬、凌桂芳、翁云飞在事故中无责任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各方当事人也没有异议,依法予以采信。关于刘南洪、刘美君的经济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学员翁云飞在教练员李明芳的随车指导下学习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应由教练员承担责任,综合事故的成因、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李明芳与刘业秋按7:3的比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较为适宜;第二,李明芳是平南县科技交通驾驶学校雇请的教练员,事故发生时李明芳是履行教练职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李明芳的责任应由平南县科技交通驾驶学校承担;第三,平南县科技交通驾驶学校的桂R×××××学重型普通货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3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但未投保有第三者责任险的不计免赔特约险。因此,对刘南洪、刘美君的经济损失,应先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70%,由刘业秋承担30%,第三者责任险赔偿不足的由平南县科技交通驾驶学校赔偿;第四,根据《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教练车特约条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专用教练车在驾驶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故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公司认为驾驶员翁云飞无证驾驶,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第三者责任险不负赔偿责任的意见,以及教练车需要购买附加教练车特约保险后第三者责任险才赔偿的意见,依法均不予采信;第五,凌桂芳、刘业秋、覃伟芬亲属一致认为由覃伟芬的亲属占用桂R×××××学重型普通货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和死亡伤残赔偿限额90000元,桂R×××××学重型普通货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优先赔偿给凌桂芳,其次再赔偿给刘南洪和刘美君的意见,依法予以采纳;第六,由于桂R×××××学重型普通货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未投保不计免赔附加险,故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255000元。关于刘南洪、刘美君的各项损失是多少的问题,第一,覃伟芬在治病期间使用自带药人血蛋白14瓶和安宫牛黄丸3只,有医疗机构因病情需要的意见以及药业公司的送货单证实,依法予以支持,该款项10425(690元/瓶×14瓶+255元/只×3只)元应列入医疗费的范围;第二,覃伟芬自发生交通事故及2012年10月16日起至2013年4月15日去世共经过了181天,覃伟芬经治疗出院后也无法参加工作,故刘南洪、刘美君请求的误工费应计算181天;第三,覃伟芬在医院住院141天,但其出院后也无法自理,故刘南洪、刘美君请求的护理费也应计算181天;第四,覃伟芬生前长期居住、生活在城镇,去世时未满60周岁,死亡赔偿金应按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20年;第五,刘南洪、刘美君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过高,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第六,刘南洪、刘美君请求交通费500元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但大地财保平南支公司认可360元,支持交通费360元;第七,刘南洪、刘美君请求误工费、护理费、办理丧事人员误工费均按农、林、牧、渔业的标准计算,依法予以支持,故刘南洪、刘美君请求的误工费、护理费、办理丧事人员误工费按照每天56.26元计算;第八,刘南洪、刘美君请求办理丧事人员误工费1687.70元过高,酌情按3人3次计算共506.34元;第九,刘南洪在覃伟芬病情尚未稳定的情况下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覃伟芬的伤残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了评定,但该评定经过李明芳、科技驾校、刘业秋的同意,且均对支出的鉴定费和出诊费1750元没有异议,因此,该费用应由科技驾校和刘业秋按责任分担。根据刘南洪、刘美君的请求,参照2013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规定,确认刘南洪、刘美君的经济损失应为:医疗费129782.30(119067.34元+289.96元+10425元)元、误工费10183.06(56.26元/天×181天)元、护理费10183.06(56.26元/天×181天)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40(40元/天×141天)元、死亡赔偿金424860(21243元/年×20年)元、丧葬费18810(3135元/月×6月)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360元、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506.34元、鉴定费和出诊费1750元。但是,刘南洪、刘美君请求误工费9901.30元、护理费10182.60元,少于其应得到的赔偿,依法予以准许。因此,刘南洪、刘美君以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为611792.54元。该损失应先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90000元,共应赔偿100000元给刘南洪、刘美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应赔偿的304516.56[(611792.54元-100000元)×70%×(1-15%)]元,超出了赔偿限额255000元,因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理应赔偿255000元给刘南洪、刘美君。平南县科技交通驾驶学校应赔偿103254.78[(611792.54元-100000元)×70%×15%+(304516.56元-255000元)元]元给刘南洪、刘美君。刘业秋应赔偿153537.76[(611792.54元-100000元)×30%]元给刘南洪、刘美君告。但是,由于李明芳为覃伟芬垫付了109067.34元医疗费,多于平南县科技交通驾驶学校应赔偿给刘南洪、刘美君的103254.78元,因此,平南县科技交通驾驶学校在本案中不用再赔偿给刘南洪、刘美君,多出部分的5812.56(109067.34元-103254.78元)元,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公司第三者责任险255000元内扣除为宜,扣除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249187.44(255000元-5812.56元)元给刘南洪、刘美君。综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公司共应赔偿349187.44(100000元+249187.44元)元给刘南洪、刘美君。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还剩下的5812.56元预留给同一事故另一伤者刘业秋。李明芳垫付的109067.34元,由其另行依法追偿。一审法院遂判决: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公司赔偿349187.44元给原告刘南洪、刘美君;二、被告刘业秋赔偿153537.76元给原告刘南洪、刘美君;三、驳回原告刘南洪、刘美君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平南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26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赔偿90000元给被上诉人刘南洪、刘美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其理由是:1、覃伟芬是出院后死亡,一审判决没有查明覃伟芬的死因,属于认定事实不清。2、在覃伟芬的死因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按照公平原则,因覃伟芬死亡造成的损失被上诉人刘南洪、刘美君应自负50%的民事责任。3、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覃伟芬生前属于城镇居民,本案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4、本案肇事车桂R×××××学重型普通货车是教练车,驾驶员翁云飞没有驾驶资格,且该车在上诉人处没投保有教练车特约险,因此,一审判决上诉人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没有理由。被上诉人刘南洪、刘美君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应予以维持。一审被告平南县科技交通驾驶学校、李明芳陈述称,现无法查清覃伟芬的死亡原因,根据公平原则,因覃伟芬死亡造成的损失被上诉人刘南洪、刘美君应自负50%的民事责任。覃伟芬生前属于城镇居民的证据不足,本案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在投保时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公司明知投保车辆是教练车,且是用于培训学员的,却没有告知投保人要投保教练车附加险,也没有明确告知驾驶人没有驾驶资格第三者责任保险不予赔偿。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公司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因此其应在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本案刘南洪、刘美君的损失。一审被告刘业秋陈述称,一审判决正确,应予以维持。各方当事人均没向本院提交有新的证据。经二审审理查明,翁云飞是平南县科技交通驾驶学校的学员,本次事故发生时尚未取得与其所驾驶的本案的肇事车同类型机动车的驾驶资格。李明芳是平南县科技交通驾驶学校雇请的教练员,本次事故是在李明芳履行教练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的。其余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综合诉辩各方的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本案死亡赔偿金应按什么标准计算;2、本案民事赔偿责任应如何分担。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死亡赔偿金应按什么标准计算的问题,覃伟芬生前的户口簿、桂平市公安局木乐派出所和桂平市木乐镇木乐街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及登记在其丈夫刘业泽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据证实覃伟芬生前的住所地为桂平市木乐镇振兴路185号,该地址位于城镇范围内,因此,覃伟芬生前属于城镇居民,本案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上诉人认为本案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本案民事赔偿责任应如何分担的问题,首先,一审判决认定本次事故由李明芳负主要责任,刘业秋负次要责任,覃伟芬、凌桂芳、翁云飞无责任,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对该认定应予以维持。教练员李明芳没有注意观察路面动态,利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在道路上指导学员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并在有禁止掉头标线的路段掉头,在事故中存在主要过错;刘业秋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在事故存在一定过错。结合事故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一审判决确定由李明芳和刘业秋对本案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分别承担70%和30%的民事赔偿责任较为公平、合理,应予以维持。上诉人认为覃伟芬的死亡原因不明,因覃伟芬死亡造成的损失被上诉人刘南洪、刘美君应自负50%的民事责任的主张没有理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其次,根据平南县科技交通驾驶学校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公司签订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第三十八条:“本保险合同(含附加险)中下列术语的含义:。教练:指尚未取得合法机动车驾驶证,但已通过合法教练机构办理正式学车手续的学员,在固定练习场所或指定路线,并有合格教练随车指导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本案肇事车桂R×××××学重型普通货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但没有投保教练车特约险,且本次事故是平南县科技交通驾驶学校的学员翁云飞在学习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本次事故造成刘南洪、刘美君的损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公司无需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没有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本次事故造成刘南洪、刘美君的损失共611792.54元,应先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90000元,其已预付的10000元应予以扣减,扣减后尚应赔偿90000元。余额511792.54元,应由刘业秋承担30%即153537.76元;由李明芳承担70%即358254.78元,该款由李明芳的聘用单位平南县科技交通驾驶学校负责赔偿,扣减李明芳已支付的109067.34元后,平南县科技交通驾驶学校尚应赔偿249187.44元。综上,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公司的上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正确,但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平南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2624号民事判决第二、第三项;二、变更平南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26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90000元给刘南洪、刘美君;三、平南县科技交通驾驶学校赔偿249187.44元给刘南洪、刘美君。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474元,由一审被告平南县科技交通驾驶学校负担3130元,由一审被告刘业秋负担13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88元,由一审被告平南县科技交通驾驶学校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金伟审 判 员  马荣兴代理审判员  梁辉昌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玉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