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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海法海商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郭辉与张进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辉,张进超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海法海商初字第72号原告:郭辉,男,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委托代理人:XX,山东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进超,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辉诉被告张进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查找到被告的详细住址,原告于2014年01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