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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德新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德清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德清县美丽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徐美丽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德清县美丽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徐美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德新商初字第17号原告德清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鸣。委托代理人金亚平。被告德清县美丽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美丽。被告徐美丽。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德清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德清县美丽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徐美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的告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720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02.5元,由原告德清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昆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钱春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