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陈国燕诉成班乔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燕,成班乔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民初字第41号原告陈国燕,女,19XX年XX月XX日生,XX族,贵州省XX县人,农民,住XX县XX镇XX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22XXXXXXX********。被告成班乔,男,现年XX岁左右,XX族,贵州省XX县人,农民,住XX县XX镇XX村***组。原告陈国燕诉被告成班乔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受理,2014年1月13日依法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故缺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0年被告因承建XX镇XX村XXX组XX家住房,雇佣原告做饭,口头约定每天支付工资40元。被告还先后向原告赊购大米、蔬菜等。通过结账,大米、蔬菜等欠款已付清,尚欠原告工资2150元。当时被告称无钱,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追讨,被告又于2013年4月20日再次出具欠条给原告,约定于2013年腊月初一日(即2014年元月1日)支付1000元,余款至2014年底付清。期限到后,被告仍未履行,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劳务报酬1000元,并从2014年1月2日起计算至该款清偿完毕止的逾期利息。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提交“欠条”一份及身份证供法庭审查。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本院认为,债是按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和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本案中,原告依约定向被告提供劳务服务,即有权获取劳务报酬。因被告的原因,劳务报酬仅体现在其出具的欠条上,原告因此请求判决被告给付欠款(报酬)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限被告成班乔于2014年元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陈国燕劳务报酬壹仟元(1000元,从2014年1月2日起计算至该款清偿完毕止的逾期利息),余款壹仟壹佰伍拾元(1150元)至2014年底清偿完毕。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邱光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召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