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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罗调确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赵增光与黄捷司法确认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4)罗调确字第21号申请人:黄捷,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申请人:赵增光,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2013年11月10日17时40分许,申请人黄捷雇佣驾驶员徐小刚驾驶闽J228**号重型普通货车,由罗源县城关往白塔乡方向行驶,途经104国道2251KM+10M路段,车辆左转弯驶向道路左侧加水时,与由罗源县白塔乡往城关方向正常行驶的由申请人赵增光驾驶的闽AFD3**号两轮摩托车相碰,造成申请人赵增光受伤及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双方申请人就经济损失赔偿问题,在罗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主持下进行调解,现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黄捷愿意赔偿申请人赵增光医疗费6518.32元,及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2670元,并一次性支付4557元,作为申请人赵增光的营养费。二、申请人黄捷愿意赔偿申请人赵增光车损费、车辆施救费计人民币773元。三、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生效,赔偿款于本协议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今后任何一方不得再以此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控告或向法院提起赔偿之诉。申请人赵增光与申请人黄捷双方对上述协议均无异议,便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对该协议进行确认。经审查,上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赵增光与申请人黄捷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邱瑞镧二〇一四年一月一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丽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