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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零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贾某、何某某窝藏、包庇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何某某

案由

窝藏、包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零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男,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高中文化,无业。2013年9月25日因涉嫌犯窝藏、包庇罪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经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州市零陵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中专文化,农民。2013年9月25日因涉嫌犯窝藏、包庇罪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经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4日由永州市公安零陵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永零检刑诉(2013)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何某某犯窝藏、包庇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凡建林,被告人贾某、何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3日晚23时许,永州市零陵区中山城小区A栋毛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发生。案发后,毛某某找到贾某,被告人贾某明知毛某某涉嫌故意杀人仍应其要求为其提供住处,并于第二天早上联系车辆协助其逃跑;被告人贾某联系到被告人何某某,2013年9月4日,毛某某搭乘被告人何某某的摩托车逃跑,在搭乘摩托车过程中毛某某告知何某某已杀人,被告人何某某仍驾驶摩托车协助毛某某逃跑。另查明,被告人贾某、何某某于2013年9月24日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犯罪嫌疑人毛某某也于2013年9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毛某某、曾某某、唐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照片等书证;被告人贾某、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明知是涉嫌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被告人何某某明知是涉嫌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故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窝藏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故对其可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公安机关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毛某某抓获归案,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故也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据此,被告人贾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何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5日起至2014年3月25日止。)被告人何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亦鹃审 判 员  唐荣政谢亦鹃人民陪审员唐源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