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民一初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南京环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环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包民一初字第00200号原告:南京环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银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斯波,江苏沃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河川,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环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京环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226元,由原告南京环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 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菊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