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景民一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景民一初字第54号原告:孙某某,女,198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告:刘某某,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某某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志广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成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