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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景民一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景民一初字第54号原告:孙某某,女,198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告:刘某某,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某某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志广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成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