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二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北京乐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与魏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乐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魏丽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二初字第136号原告北京乐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负责人刘景贵,经理。被告魏丽娟,女,1963年5月5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乐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诉被告魏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乐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乐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乐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潘立国审 判 员 郭占河人民陪审员 王 震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谷洪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