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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什邡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什邡市志诚法律服务所申请执行陈启其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什邡市志诚法律服务所,陈启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什邡执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什邡市志诚法律服务所。负责人:林怀波,该所主任。被执行人:陈启其,男,汉族,住什邡市双盛镇。什邡市志诚法律服务所申请执行陈启其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德阳市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6月25日作出的(2006)德仲裁字第183号仲裁裁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启其的银行存款4000元。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启其的应收款4000元。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启其的价值4000元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颜 宏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令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