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商初字第07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无锡新区景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无锡润利亚化肥有限公司、无锡市力意染织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商初字第0702号原告无锡新区景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锡义路梅村镇市民中心。法定代表人潘霄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骏,江苏冯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娟,江苏冯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润利亚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石塘湾大桥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浓娣。被告无锡市雪妍针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洛社镇石塘湾西园村沈巷。法定代表人王云娣。被告无锡市力意染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洛社镇石塘湾锡石路6号。法定代表人蔡云鹿。被告蔡云鹿,男,1949年8月1日生,汉族。被告陈浓娣,女,1948年4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新区景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信公司)与被告无锡润利亚化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利亚公司)、无锡市雪妍针纺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妍公司)、无锡市力意染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意公司)、蔡云鹿、陈浓娣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景信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景信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信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景信公司预交),由景信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季 骁代理审判员 叶 涛人民陪审员 唐振白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