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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木商初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苏州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志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上海志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宋体黑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木商初字第0004号原告苏州中技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明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易正街、王凯顺,江苏和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志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宏礼。原告苏州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志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国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1月10日以被告已履行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中技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中技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54元,由原告苏州中技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国聪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