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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执字第49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郭军校与罗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军校,罗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执字第492-4号申请执行人郭军校,住湖北省,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罗云,住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码。郭军校与罗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28万元及利息、罚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罗云及其妻子刘某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除扣划了被执行人罗云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X元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2013年8月3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罗云实施了拘留措施,但是被执行人罗云在拘留期间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2013年12月20日,本院依法继续对被执行人罗云采取了限制出境措施,并将上述款项划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另本院将查证情况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但是申请执行人在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杨守辉代理审判员  杨雁楷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振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