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蓟民初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段松权与王怀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松权,王怀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蓟民初字第1535号原告段松权,男,住天津市蓟县。被告王怀春,女,住天津市蓟县。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段松权诉被告王怀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井连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段松权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松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井连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党权泳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