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柳凤亭诉河北觉道特钢工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凤亭,河北觉道特钢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初字第419号原告柳凤亭,男,汉族,1951年3月17日生,汉族。被告河北觉道特钢工贸有限公司。地址:青县觉道庄村东南。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凤亭与被告河北觉道特钢工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凤亭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以原、被告已私下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凤亭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姜庆余人民陪审员 王 天人民陪审员 王风玲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