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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河立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曲桂兰与侯秀英、周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桂兰,侯秀英,周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河立民初字第79号原告:曲桂兰,女,汉族,1920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明珠,女,汉族,1960年8月29日出生。被告:侯秀英,女,汉族,1933年8月4日出生。被告:周刚,女,汉族,1960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桂兰诉被告侯秀英、周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卞大庆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祝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