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枣阳民特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高园、白力芬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园,白力芬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枣阳民特字第00006号申请人高园,系被申请人白力芬之子。法定代理人乔明英。被申请人白力芬(粉),系申请人高园之母。申请人高园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白力芬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高园诉称:其父高勇与其母白力芬于1998年4月13日登记结婚,其父高勇于1999年6月21日因患病死亡,其母白力芬于同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一直杳无音信,现要求宣告白力芬失踪。经查,被申请人白力芬系申请人高园的母亲,其与高勇于1998年4月13日登记结婚,1999年2月18日生育一子高园,高勇于1999年6月21日因病死亡,被申请人白力芬于1999年底离开枣阳市太平镇高楼门村五组的住所至今未归,申请人高园一直随其祖父高光明、祖母乔明英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10月11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白力芬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白力芬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白力芬自1999年底起离家出走,杳无音信,现公告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白力芬仍然下落不明,其下落不明已满二年,应依法宣告被申请人白力芬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白力芬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胡 勇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国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