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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刑执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赵耀华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耀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三刑执字第00214号罪犯赵耀华,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现在三门峡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4日作出(2012)海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以赵耀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2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4日在三门峡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赵耀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罪犯赵耀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1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犯赵耀华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本院认为,罪犯赵耀华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耀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8月25日起至2014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占通审 判 员  苏国娜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志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