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王爱只与郭顺昌等人提供劳务受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只,郭顺昌,李自发,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00105号原告王爱只,女,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郭顺昌,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非农。被告李自发,男,196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龙山中路219号。法定代表人李林安,职务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王爱只诉被告郭顺昌、李自发、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明豪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卫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