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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漳民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徐志宏诉王黎专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宏,王黎专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漳民初字第115-1号原告徐志宏,男,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被告王黎专,男,汉族,职工,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宏诉被告王黎专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志宏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1、查封被告王黎专所有的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赤山路2号房产(幢号为3#,所在层数为第3层,建筑面积为217.56平方米,);2、冻结上述房产的产权过户手续。上述原告财产保全申请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黎专所有的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赤山路2号房产及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并冻结该房产的产权过户手续;二、被告王黎专负责保管被查封的房产。在查封期间内,被告可以使用各自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告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告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清  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烨(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