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民管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徐天情、宋碧玲、朱书语与罗飞、洪雅县鸿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天情,宋碧玲,朱书语,罗飞,洪雅县鸿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管字第1号原告徐天情,男,49岁。原告宋碧玲,女,49岁。原告朱书语,女,2岁。法定代理人徐兴燕(朱书语之母)。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彭家孝,丹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罗飞,男,28岁。被告洪雅县鸿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波(系该公司安全管理员),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雅支公司。负责人童敏,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祁明忠(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男。本院受理原告徐天情、宋碧玲、朱书语与被告罗飞、洪雅县鸿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罗飞在提交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罗飞自2009年起至今都在洪雅县居住生活、并在洪雅县从事出租车的运营工作,并且本案的其他二名被告的住所地也在洪雅县,本次交通事故的侵权地也在洪雅县境内,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有关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洪雅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地在洪雅县境内、本案被告洪雅县鸿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雅支公司的住所地均在洪雅县内,被告罗飞的户口所在地虽在丹棱县张场镇大田坎村9组,但罗飞自2009年5月25日与洪雅县洪川镇柳街村1组村民伍某某在洪雅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后至今,一直在洪雅县洪川镇柳街村1组居住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洪雅县人民法院管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罗飞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洪雅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宇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谌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