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法民初字第009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法民初字第00928号原告邹某某,男。被告袁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胡晓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喻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