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温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孙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5)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台温刑初字第71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2000年7月11日因盗窃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治安拘留十二日;2001年5月31日因盗窃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治安拘留十五日;2001年6月13日因盗窃被浙江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9年4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0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4)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巧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孙某与祝春林(另案处理)结伙,来到本市松门镇北门街海峡夜总会附近,采取撬锁搭线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李某停放在夜总会院子里的王野巧格款助力车1辆,窃得被害人丁某停放在夜总会门前的铃木艺星凌鹰款助力车1辆。随后,祝春林驾驶王野巧格款助力车逃离,被告人孙某在逃离的过程中被温岭市公安局松门镇派出所民警抓获。现铃木助力车已发还被害人丁某。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经鉴定,被窃的二辆助力车共计价值人民币20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丁某、李某的陈述,前科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定报告书,辨认笔录,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与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2014年3月20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张挺霞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阮家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