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刑执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学龙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学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刑执字第694号罪犯张学龙,别名马金旺,原。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一日作出(1997)廊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学龙犯盗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学龙及同案被告人黄振华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四日作出(1997)冀刑终字第5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学龙犯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分别于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二○一一年四月三十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九个月、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为有期徒刑后,该犯刑期至2017年1月25日止。自减为无期徒刑后,截止提请假释之日,实际服刑十四年一个月,余刑三年一个月。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对该犯作出提请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保定市冀中地区人民检察院驻保定监狱检察室检察员李振东、牛成军,保定监狱干警李红霞、单彬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学龙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认为,罪犯张学龙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保定市冀中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审查罪犯假释案件意见,同意呈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学龙自入监至呈报假释前,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4次、五好个人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16次、表扬奖励10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情况,有罪犯奖励审批表、年度《评审鉴定表》、《百分考核台帐》、狱内干警和同监罪犯的证言等证据材料在卷证实。另查明,被告人张学龙于1990年12月10日因盗窃被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收容教养三年,1993年9月19日解除收容教养。该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载明,对其假释同意接收、监管。本院认为,罪犯张学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该犯实际服刑超过法律规定的十二年的期限(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且经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建议对该犯裁定假释并负责监管。该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学龙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裁定生效之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谷 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龚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