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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陇民一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陇民一初字第19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88年7月16日生。被告李某,女,汉族,1989年1月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汪子婷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亚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