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陇民一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陇民一初字第19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88年7月16日生。被告李某,女,汉族,1989年1月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汪子婷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亚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