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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0614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赵小京与周江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京,周江涛,北京兴昌安顺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06148号原告赵小京,男,44岁。被告周江涛,男,36岁。被告北京兴昌安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白浮泉路甲12号—1至2层3060。法定代表人吴春帅,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妫水北街70号。负责人张胜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雁云,女,1973年9月5日出生,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京诉被告周江涛、北京兴昌安顺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小京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赵小京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宋维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