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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英山行非审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某局与王某某行政非诉执行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局,王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准 予 强 制 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英山行非审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某局。被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申请执行人某局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英计生征字(2013)第23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某局提供的英计生征字(2013)第23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英计生征字(2013)第23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审 判 长 江    某审 判 员 查  某  某人民陪审员 ���朱某某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  某  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