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油民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雁门分社与郭显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雁门分社,郭显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油民初字第807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雁门分社,住所地:江油市雁门镇场镇负责人:黄金,分社主任被告:郭显煜,男,汉族,江油市人。本院在审理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雁门分社诉郭显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立案后七日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自永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