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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民一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杨雪与杨华全、殷达静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雪,杨华全,殷达静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一初字第214号原告杨雪。委托代理人李世军,律师。被告杨华全,男。被告殷达静,女。原告杨雪与被告杨华全、殷达静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杨雪承担。审判员  卢松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