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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罗调确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林忠东与于孙良司法确认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4)罗调确字第22号申请人:于孙良,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申请人:林忠东,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2014年1月9日6时40分许,申请人于孙良驾驶闽J378**号小型轿车,由罗源县白塔乡往松山镇方向行驶,途经104国道凤南车站门口路段,车辆左转弯往建行环岛方向行驶,与罗源县松山镇往白塔乡行驶的,由申请人林忠东驾驶的闽A109**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相碰,造成申请人林忠东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双方申请人就经济损失赔偿问题,在罗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主持下进行调解,现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于孙良愿意赔偿申请人林忠东医疗费837元,并一次性支付3500元,作为申请人林忠东的后续治疗费、车损修理费。二、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生效,赔偿款于本协议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今后任何一方不得再以此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控告或向法院提起赔偿之诉。申请人于孙良与申请人林忠东双方对上述协议均无异议,便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对该协议进行确认。经审查,上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林忠东与申请人于孙良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邱瑞镧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丽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