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温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林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5)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温刑初字第86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2013年1月24日因殴打他人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3)19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巧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饮酒后驾驶浙J×××××小型普通货车途经温岭市横峰街道横邱路28号前路段时,与被害人杨某驾驶的人力三��车发生碰撞,后又与停靠在路边的浙J×××××轿车发生碰撞。人力三轮车被撞后又与停在路边的浙J×××××轿车发生碰撞。随后,被告人林某被接警到现场的民警当场抓获。根据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林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林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9mg/100ml。被告人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尹某、金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理化检验报告,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信息查询,被告人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张挺霞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阮家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