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一法刑一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梁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中一法刑一初字第110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女,1983年9月26日出生,广东省封开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封开县。因本案于2013年11月6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3)28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经广东岐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梁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0mg/100ml)驾驶小型轿车途经中山市大涌镇岐涌路天匠坊红木馆对开路段时碰撞路中防护栏。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人梁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梁某某接公安人员通知自行前往公安机关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警情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事故照片、抽血照片,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酒精呼吸测试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涌大队出具的山公交认字(2013)第C0009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及送检经过,扣押、处理物品、文件清单,机动车的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查询资料,疾病证明书,被告人梁某某的身份材料,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及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梁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炳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洁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