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056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罗斌与重庆市渝北区文顺黄金首饰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斌,渝北区文顺黄金首饰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0569号原告罗斌,女,198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婧姣,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渝北区文顺黄金首饰行,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圣西路宏泰苑(经营者刘文顺,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罗斌与被告重庆市渝北区文顺黄金首饰行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本院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徐振中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