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民一初字第038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彭浩与胡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浩,胡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宣民一初字第03842号原告:彭浩。被告:胡丽丽。原告彭浩诉被告胡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浩、被告胡丽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彭浩诉称:原告与被告之子系朋友关系,被告在宣城市区某某苑某某幢某某号门面房经营服装生意,自2012年11月29日至2013年5月21日,被告胡丽丽分15次向原告借款32万元。原告多次催要均无果。现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2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彭浩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举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事项;2、借条十五份,证明被告共向原告借款32万元的事实。胡丽丽辩称:向原告借款32万元是事实,但每次借款原告都预扣了利息,累计接近10万元,借款本金实际只有20万元。被告现经营小饭店,生意不景气,故同意先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后归还利息。胡丽丽向本院提举了记账本复印件六张,证明每次向原告借款后,记录了借款具体金额的事实。对彭浩所提举的证据,胡丽丽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每次借款时都预扣了利息。按借条时间顺序,第一次借款扣息3000元,第二次借款扣息1500元,第三、四次借款共扣息12000元,第五、六次借款共扣息2500元,第七次借款扣息10500元,第八次借款扣息3000元,第九次借款扣息10000元,第十次借款扣息7500元,第十一次借款扣息10000元,第十二次借款扣息2000元,第十三次借款扣息3000元,第十四次借款扣息2000元,第十五次借款扣息4500元。对胡丽丽所提举的证据,彭浩质证意见为,被告单方面的记账记录不能证明其目的,不予认可。经审查,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对彭浩所提举两组证据,因胡丽丽质证后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均予以确认;胡丽丽所提举的记账本,系其单方记录,且彭浩不予认可,本院不予确认。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查明事实如下:彭浩与胡丽丽之子系朋友关系。起初,胡丽丽经营服装店,后从事餐饮。自2012年11月29日至2013年5月21日,胡丽丽分十五次以经营为由向彭浩借款32万元。为此,胡丽丽先后向彭浩出具借条十五张,双方未书面约定月利率,亦未约定借款期限。后彭浩欲要回借款无果,2013年12月4日,彭浩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对还款期限未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在原告处借款后,双方遂建立了借款合同关系,在原告的催要下,被告应及时归还借款,久拖未还,显系违约,应承担归还借款及利息的民事责任,对原告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解称每次借款时,原告都预扣了利息,因其仅提交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单方记账本,故对其该辩称事实无法确认,应按其出具的借条金额32万元偿还原告借款。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丽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彭浩借款本金32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00元,由被告胡丽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立新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人民陪审员 陈益民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 磊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法律条款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