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芦法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邓少华与株洲亮点保鲜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4)芦法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邓少华,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执行人株洲亮点保鲜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刘春,董事长。邓少华与株洲亮点保鲜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执行一案,现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