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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执民字第405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葛全杜与葛美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葛全杜,葛美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民字第4055号申请执行人:葛全杜。被执行人:葛美蓉,(公民身份号码×××4488)。葛全杜与葛美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的(2013)甬象商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葛全杜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葛美蓉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葛全杜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确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405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确定��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