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法民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喻某某与喻某福,喻某凤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某,喻某禄,喻某福,喻某凤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0013号原告喻某某,男,汉族。被告喻某禄,男,汉族。被告喻某福,男,汉族。被告喻某凤,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某某与被告喻某禄、喻某福、喻某凤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喻某某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喻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喻某某负担,予以免收。审判员 宋建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