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沙法民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喻某某与喻某福,喻某凤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某,喻某禄,喻某福,喻某凤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0013号原告喻某某,男,汉族。被告喻某禄,男,汉族。被告喻某福,男,汉族。被告喻某凤,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某某与被告喻某禄、喻某福、喻某凤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喻某某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喻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喻某某负担,予以免收。审判员  宋建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