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江执民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钱天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天祥,浙江铭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江执民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钱天祥。被执行人:浙江铭杰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建民。申请执行人钱天祥申请执行浙江铭杰包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00000元,执行费4400元,合计304400元。申请执行人钱天祥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杭江九商初字第3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财产正被海宁市人民法院处置,现已寄参与分配函,申请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本院将依法对本案案号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杭江执民字第66号案执行案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吴 辛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王 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