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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船山执字第633-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舒正与唐振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6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正,唐振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船山执字第633-6号申请执行人舒正,男,45岁,住遂宁市安居区。被执行人唐振金,男,58岁,住遂宁市船山区。舒正与唐振金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2)船山执字第633-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唐振金在工商银行船山支行的存款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唐振金在工商银行船山支行的存款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彦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