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马长明与何建斌,尹刘平,梁伟文,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长明,何建斌,尹刘平,梁伟文,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长明,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委托代理人康亚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建斌,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许谨瑜。委托代理人宋会肖。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刘平,男,1992年5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伟文,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王恩慈。委托代理人王筱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负责人潘楠。委托代理人梁国汉。上诉人马长明因与被上诉人何建斌、尹刘平、梁伟文、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3)佛城法庙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长明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马长明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长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马长明已预交),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马长明负担。马长明多预交的诉讼费,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林彬代理审判员 何美健代理审判员 唐铭焕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汤晓霖 微信公众号“”